Article 58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等,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农业补贴政策,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