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制度,强化城乡一体设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本行政区域村庄布局,开展村庄分类,推动村庄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和路径,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依法有序搬迁撤并生存条件恶劣和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并将村庄分类结果作为村庄规划编制以及研究、制定、实施农业农村项目的依据。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坚持多规合一,注重特色,预留未来发展空间。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充分了解村民需求,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实施管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