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支持力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耕地红线,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以数字化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
建设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高标准农田,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推行用养结合的耕作模式,提高耕地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