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强占座位、辱骂或殴打司机、乘客,不在车厢内违规饮食,不携带违禁物品上车;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使用灯光、喇叭,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坑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向两侧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垃圾等物品;

(六)驾驶机动车时,避免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影响交通安全;

(七)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八)行人行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安全快速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九)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妨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道路交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