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实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附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

(四)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淀泊、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受理前款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60日内批复。未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不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