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网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雨污分流,将雨污管网混接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