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推动工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严格控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工业集聚区处理后污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当限期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