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其防治目标和治理任务应当分解到相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