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爱卫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