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掩埋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在巷道、农田、河滩、池塘、沟渠等区域倾倒、堆放或者掩埋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