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站点、污水处理、病媒生物防控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摊点等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整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