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