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移交全过程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
(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一)申请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