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