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说脏话;
(二)邻里和睦,不倚强凌弱,不搬弄是非;
(三)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打赤膊;
(四)进行集会、经营、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音响设备,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内控制电子设备音量;
(六)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人员,不插队、抢座、霸座;
(七)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八)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
(九)不得高空抛掷物品;
(十)文明经营,不喊站揽客,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一)携带犬只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牵引犬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候车室、餐馆、宾馆、商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