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