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