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禁止下列妨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规停车;
(二)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行走,横过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机动车道内实施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在划定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相应车辆,影响道路畅通或者行人通行;
(六)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