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有一定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代表性项目,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的基础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生产性保护:

(一)编制、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行动计划;

(二)合理布局、扶持建设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

(三)通过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俗等活动,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

(四)支持采取代表性项目加代表性传承人加传习基地、代表性传承人加协会等模式发展相关产业;

(五)支持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