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三)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的;

(四)未按照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五)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