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