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的营销推介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七)对管理人员、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
(八)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九)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及时公布风景名胜区天气、主要景点游客容量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