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与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报批或者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