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