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按照擅自设置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