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事项由下列部门负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搭建、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五)应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