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建筑物总面积大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除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按要求配建停车位外,原建筑物面积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当在改、扩建的同时,按不低于车位差额数的百分之三十予以补建。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备无障碍设施。

因地质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规划等审批要求实施时,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以后方可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