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登记机构审查有疏忽,登记不当的。

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