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当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用地红线图;

(3)征地补偿协议书;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