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