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基金及其收益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落实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