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举荐人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