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