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开展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