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标志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续展申请。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 (二)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