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