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充电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区域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