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