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