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