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