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处理。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和产生一定规模易腐垃圾的其他单位可以自建设施,就地处理。

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