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确定居住小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的投放场所,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保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使用。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