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代为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并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十且超出部分多于一万元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