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业主大会可以在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六)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次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