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施工单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的;

(二)未组织施工单位、监测单位按照设施保护方案采取保护以及监测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