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在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隧道掘进、顶进、挖掘、取土、注浆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与施工单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直径一千毫米以上的公共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三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隧道掘进、顶进、挖掘、取土、注浆实施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施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测单位按照设施保护方案采取保护以及监测措施。监测单位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告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损坏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施工现场检查设施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