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一)通过居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二)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三)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