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项目,其自用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