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排水规划编制本区排水规划;可以根据市排水规划和实际管理需要,编制本区污水处理规划。区排水规划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